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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22年1月27日,市委办公室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《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、《关于支持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(石办字〔2022〕3号)。为落实相关措施,支持装备制造、现代食品产业向千亿级集群迈进,研究出台了《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和关于支持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相关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实施细则)。

  《实施细则》的出台,明确了《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、《关于支持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的落实路径,是石家庄市打造千亿级装备制造、现代食品产业集群的具体举措,有利于激发既有装备、食品企业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,进一步做大做强;有利于鼓励装备、食品企业向专业园区聚集,形成知名园区品牌;有利于招引域外装备、食品企业来我市投资发展,迅速提升产业规模;有利于形成推进“五大产业集群”发展的政策合力,对推动省会装备制造、现代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

  (一)细则1《装备制造和现代食品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励实施细则》,对应落实《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五条、《关于支持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二条的内容,由市工信局负责执行。

  (二)细则2《引导食品工业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奖励实施细则》,对应落实《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三条鼓的内容,由市工信局负责执行。

  (三)细则3《鼓励工业企业加大项目投资补贴资金实施细则》,对应落实《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七条、《关于支持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四条的内容,由市工信局负责执行。

  (四)细则4《主导产业项目引进奖励实施细则》,对应落实《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七条、《关于支持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四条的引进项目支持措施,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执行。

  (五)细则5《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实施细则》,对应落实《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六条、《关于支持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五条的内容,由市工信局负责执行。

  (六)细则6《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奖补实施细则》,对应落实《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二条、《关于支持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六条的内容,由市工信局负责执行。

  (七)细则7《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补助实施细则》,对应落实《关于支持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六条的内容,由市科技局负责执行。

  (八)细则8《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实施细则》,对应落实《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四条的内容,由市工信局负责执行。

  (九)细则9《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奖励实施细则》,对应落实《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三条的内容,由市工信局负责执行。

  2022年1月27日,市委办公室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《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、《关于支持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(石办字〔2022〕3号)。为落实相关措施,支持装备制造、现代食品产业向千亿级集群迈进,研究出台了《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和关于支持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相关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实施细则)。

  《实施细则》的出台,明确了《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、《关于支持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的落实路径,是石家庄市打造千亿级装备制造、现代食品产业集群的具体举措,有利于激发既有装备、食品企业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,进一步做大做强;有利于鼓励装备、食品企业向专业园区聚集,形成知名园区品牌;有利于招引域外装备、食品企业来我市投资发展,迅速提升产业规模;有利于形成推进“五大产业集群”发展的政策合力,对推动省会装备制造、现代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

  (一)细则1《装备制造和现代食品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励实施细则》,对应落实《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五条、《关于支持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二条的内容,由市工信局负责执行。

  (二)细则2《引导食品工业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奖励实施细则》,对应落实《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三条鼓的内容,由市工信局负责执行。

  (三)细则3《鼓励工业企业加大项目投资补贴资金实施细则》,对应落实《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七条、《关于支持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四条的内容,由市工信局负责执行。

  (四)细则4《主导产业项目引进奖励实施细则》,对应落实《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七条、《关于支持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四条的引进项目支持措施,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执行。

  (五)细则5《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实施细则》,对应落实《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六条、《关于支持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五条的内容,由市工信局负责执行。

  (六)细则6《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奖补实施细则》,对应落实《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二条、《关于支持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六条的内容,由市工信局负责执行。

  (七)细则7《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补助实施细则》,对应落实《关于支持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六条的内容,由市科技局负责执行。

  (八)细则8《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实施细则》,对应落实《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四条的内容,由市工信局负责执行。

  (九)细则9《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奖励实施细则》,对应落实《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第三条的内容,由市工信局负责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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