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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《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》和《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,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(视为送达日期为2024年3月8日)。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、第六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第一项,以及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五十七条、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》第五条的规定,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、申辩,并可以要求听证。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,未行使陈述、申辩权,未要求听证的,视为放弃此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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