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邵哲明、洪普、吴昌仁采取出具警示
日期:2025-04-18 来源:原创/投稿/转载 浏览次数:179
。邵哲明作为两个事项时期的董事长及事项一时期的董事会秘书,洪普作为两个事项时期的总经理及事项一时期的财务总监、吴昌仁作为事项二时期的董事会秘书,未按照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
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、邵哲明、洪普、吴昌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公司应对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进行整改,并充分吸取教训,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